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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出入境护照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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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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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因私护照手续
·办理补发护照手续
·办理换发护照手续
·办理护照加注手续
·办理护照延期手续
办理因私护照手续:
一、申请范围及条件
(一)本市居民申请出国定居、旅游、访友、探亲、商务、自费留学、继承财产、结婚等,可以到我局申办护照。须亲自办理并提交: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
2.交验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提交复印件;
3.提交申请人在我局一楼采集的数码照片四张。
(二)以其他事由申请出国,还须提交相应的证明:
1.出国学习宗教课程(含前往宗教院校学习)的,须提交:天津市宗教事务管理局出具的同意证明。
2.公派留学(含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须提交:出国任务批件及JW108表。
3.由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办理的出国劳务,须提交:经营公司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务公司出具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说明。
4.由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协助办理的出国就业,须提交:有境外就业经营权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申请人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就业许可(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出具单位意见的说明
以下人员需档案所在单位出具同意意见,其他人员免交单位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局、处级领导干部;
(二)离(退)休的市委管理干部;
(三)金融机构、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四)各部门、各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五)其他有必要提交单位意见的人员。
三、注意事项
(一)请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表格;
(二)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均需为A4规格,非中文证明需提交翻译件;
(三)按有关规定,出入境管理局受理的各项材料,无论批准与否一律不予退还。如本人需要,请在递交申请前复印留存;
(四)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四、办证时限
受理交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公派留学的7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护照200元/每证;加注20元/每项。
六、接待受理时间和地点
星期一至星期四 9:00至17:00;
星期五至星期六 9:00至16:00。
河北区寿安街19号。
七、咨询电话 24458825 监督电话 24459641
办理补发护照手续:
一、申请材料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护照补发手续。
1.本市居民在境内、外遗失护照的;
2.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遗失护照的。
二、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
2.交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提交复印件;
3.提交申请人在我局一楼采集的数码照片四张;
4.提交遗失地警察部门出具的报案证明;
5.提交在原发照地或我局指定的报纸上的遗失声明;
6.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还需交验护照及永久居留的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及翻译件。
7.在境外遗失的,提交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出具单位意见的说明
以下人员需档案所在单位出具同意意见,其他人员免交单位意见:
1.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局、处级领导干部;
2.离(退)休的市委管理干部;
3.金融机构、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4.各部门、各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5.其他有必要提交单位意见的人员。
四、注意事项
1.请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表格;
2.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均需为A4规格,非中文证明需提交翻译件;
3.按有关规定,出入境管理局受理的各项材料,无论批准与否一律不予退还。如本人需要,请在递交申请前复印留存;
4.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五、办证时限
自受理交费之日起3个月。
六、收费标准
护照每证400元;加注20元每项。
七、接待受理时间和地点
星期一至星期四 9:00至17:00;
星期五至星期六 9:00至16:00。
河北区寿安街19号。
八、咨询电话 24458825 监督电话 24459641
办理换发护照手续:
一、申请条件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换发护照:
1.护照已经延期二次,即将期满不能再延期的;
2.护照签证页用完的;
3.护照被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
4.护照被涂改,已接受有关部门处罚,处罚执行完毕3个月;
5.97版以前的各版护照需要延期的;
6.持照人资料登记页内容发生变更,不能进行加注的;
7.护照出现质量问题的。
二、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
2.交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提交复印件;
3.提交在我局一楼采集的数码照片四张;
4.提交旧照及首页、延期页复印件;
5.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还需交验永久居留的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及翻译件;
6.护照污损的,提交本人书写的污损经过和认识;
7.持照人资料登记页内容发生变更的,须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三、出具单位意见的说明
以下人员需档案所在单位出具同意意见,其他人员免交单位意见:
1.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局、处级领导干部;
2.离(退)休的市委管理干部;
3.金融机构、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4.各部门、各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5.其他有必要提交单位意见的人员。
四、注意事项
1.请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表格;
2.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均需为A4规格,非中文证明需提交翻译件;
3.按有关规定,出入境管理局受理的各项材料,无论批准与否一律不予退还。如本人需要,请在递交申请前复印留存;
4.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五、办证时限
受理交费之日起7个工作日(破损换发的3个月)。
六、收费标准
护照换发每证200元;加注20元每项。
七、接待受理时间和地点
星期一至星期四 9:00至17:00;
星期五至星期六 9:00至16:00。
河北区寿安街19号。
八、咨询电话 24458825 监督电话 24459641
办理护照加注手续:
一、申请条件
资料登记页内容发生变更的(包括姓名、姓名其他读音、出生日期和近照),可以申请在备注页上办理加注,加注内容以本人户口本或公证书为准。
注:1.护照延期、换发及补发的,必须在备注页上加注原护照号码。
2.持照人性别、身份证号不可变更。
二、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
2.交验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提交复印件;
3.提交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两寸照片二张;
4.提交原护照;
5.加注姓名其他读音的,须提交相应的境外证明;
6.加注出生日期的,须提交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三、出具单位意见的说明
以下人员需档案所在单位出具同意意见,其他人员免交单位意见:
1.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局、处级领导干部;
2.离(退)休的市委管理干部;
3.金融机构、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4.各部门、各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5.其他有必要提交单位意见的人员。
四、注意事项
1.请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表格;
2.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均需为A4规格,非中文证明需提交翻译件;
3.按有关规定,出入境管理局受理的各项材料,无论批准与否一律不予退还。如本人需要,请在递交申请前复印留存;
4.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五、办证时限
自受理交费之日起7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加注每项20元。
七、接待受理时间和地点
星期一至星期四 9:00至17:00;
星期五至星期六 9:00至16:00。
河北区寿安街19号。
八、咨询电话 24458825 监督电话 24459641
办理护照延期手续:
一、申请条件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护照延期。97版以前的各版护照到期不再办理延期手续,一律换发新照。
1.护照有效期满前六个月之内;
2.前往国在颁发签证时要求护照有效期超过六个月的。
二、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
2.交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提交复印件;
3.提交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两寸照片二张;
4.前往国要求护照有效期超过六个月的有关证明;
5.提交旧照及首页复印件;
6.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还需交验永久居留的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及翻译件。
三、出具单位意见的说明
以下人员需档案所在单位出具同意意见,其他人员免交单位意见:
1.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局、处级领导干部;
2.离(退)休的市委管理干部;
3.金融机构、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4.各部门、各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5.其他有必要提交单位意见的人员。
四、注意事项
1.请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表格;
2.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均需为A4规格,非中文证明需提交翻译件;
3.按有关规定,出入境管理局受理的各项材料,无论批准与否一律不予退还。如本人需要,请在递交申请前复印留存;
4.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五、办证时限
自受理交费之日起7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延期加注20元。
七、接待受理时间和地点
星期一至星期四 9:00至17:00;
星期五至星期六 9:00至16:00
河北区寿安街19号。
八、咨询电话 24458825 监督电话 244596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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