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 法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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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时间:2010-03-25 20:4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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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父亲在2010年3月18日被人打伤,经医院诊断一侧耳膜穿孔,并且头上被木棍打伤,伤口5-7厘米,相应诊断报告当天交给了相关警员。2010年3月25日(今日)派出所通知我父亲,近日将会带我父亲去做伤残鉴定。
我想咨询一下,按照规定派出所应当在7日内立案,怎么现在已经8天了才去做鉴定,这符合程序吗?是不是超出了规定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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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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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您拨打27319000转法制办咨询相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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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 法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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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时间:2009-09-10 10: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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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咨询下,我和爱人现居住西安,我的户口在西安,需要把爱人户口从天津迁回西安,这边要爱人所在天津的工厂或所属派出所的无犯罪证明,西安这边说很好开,而且必须要,可是天津那边就是不给开,还请您告诉我到底应该怎么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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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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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您拨打天津市有无刑事犯罪证明办理中心电话022-23394053进行相关事宜的咨询。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保定道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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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 法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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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时间:2009-02-23 09:5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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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办法,书面的交到什么地方,口头的向哪里提出。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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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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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明确了如何申请行政复议的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公安派出所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公安派出所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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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时间:2004-10-10 16: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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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同志您好:
我是一名变通的老百姓,由于受邻居欺侮产生纠纷,两家打了起来,因为他家男方是县卫生局副局长,和医院的关系是隶属关系,开据了好多不合理的伤情病例,最后法医根据病例,作出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偏重),请问您,依据这个鉴定,公安机关应该如何进行治安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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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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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调解处理,也可以裁决处理。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和伤害,需要赔偿和负担医疗费用的,公安机关同样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调解处理,调解不成或调解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按民事案件起诉,公安机关不再作裁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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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时间:2004-02-12 12: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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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你好!
请问:天津市2002年和2003年的交通道路事故处理补偿标准是多少(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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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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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我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一、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年生活费支出额 7192元
二、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月) 241元
三、丧葬费 1000元
四、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每天) 40元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伙食补助标准(每天) 15元
六、国营各行业平均年收入(适用无固定收入)
1.农、林、牧、渔服务业 12502元
2.采掘业 18711元
3.制造业 12707元
4.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0685元
5.建筑业 15792元
6.地质勘察业、水利管理业 16790元
7.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21776元
8.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14770元
9.金融、保险业 21006元
10.房地产业 15779元
11.社会服务业 15268元
12.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19072元
13.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影电视业 16731元
14.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19059元
15.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18209元
16.其它行业 1115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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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 法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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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时间:2004-02-07 12: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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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纠纷引起的群殴,造成一方轻伤偏重,请问:派出所在出现场,做笔录,带当事人做鉴定后,应怎麽办?受伤方直接向法院提出刑附民怎样从派出所拿到鉴定及相关证据?派出所立刑案和治安案件的标准是什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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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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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伤害案件,经鉴定为轻伤以上的属于刑事案件,经鉴定是轻微伤的属于治安案件。
并非所有的轻伤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一)故意伤害案(轻伤);
……………………………………………………………..”
你所讲的案件,因家庭纠纷引起,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告知你们到人民法院自诉。如果不符合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如果你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需要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调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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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 法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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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时间:2004-02-03 17: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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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同志:
您好!
我于2003年4月中下旬《今晚报》看到举办“ACI物流经理认证”培训考试的广告,于4月底到河东区六纬路与十一经路交口的津东大厦报名,教材、培训、考试、证书等一共收了2200圆,收据上是“豪达文化交流咨询服务公司”。后因非典暂停,吕恺(举办方负责人)给大部分学员退了钱,由于吕恺嫌路远不方便,而且我认为再交钱还得多跑一趟,双方协商就没让吕恺退钱。6月份津东大厦的电话就不通了,打吕恺的手机说正在联系培训,以后通过手机直接与他联系。
2003年7月中旬,培训开始,地点在旅顺道与大沽北路交口的金融广场大厦11层泰康人寿的员工培训室。当时参加培训的只有4个人,最后一次培训时又多了2人。4次培训后,本应紧接着考试,可吕恺借口有事推迟了,让我们等通知。此后,于8月底收到许文韬老师(吕恺请来给我们上课的老师)发来的电子试卷,提交答案后一直也没音信,再联系吕恺时手机关机,后来就成了停机。谁也联系不到他。
2003年12月初,我们到金融广场大厦所在地的小白楼派出所报案,本意是想让警方帮忙找到吕恺,警方告知:吕恺开了课,就不算诈骗了,警方不能立案,也就不能帮忙找人。12月中旬,我通过ACI(美国)网站找到其中国办事处的电话(010-64348698),向其核实吕恺办班的有关情况,被告知与吕恺跟我们说的有些出入,同时告诉了我当初介绍吕恺给ACI的张金华的联系方式(13820093368),经与张先生联系,知道了吕恺当时的联系方式,联系上吕恺后,吕恺说:他正在哈尔滨打官司,我们考试取证的事他没忘,一周后他回天津向我们解释并办理相关事宜,并说先给我发邮件解释,但多次催要至今也没见到。
一周后吕恺回到天津,多次与他联系(13752565781),催问取证事宜,开始他告知:现在没钱取证,要到元旦后才能办。后来则不接电话,元旦后则再次停机,这次张金华也说联系不上。
今年1月初,我再次致电ACI中国办事处,询问吕恺的办班合法性问题,核实的结果是:自2003年2月1日起,天津没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具有ACI的合法授权!!!吕恺办班是非法的!!!
我想问询如下:我们是否可报案吕恺诈骗或其他违法行为?如果可以报案,去哪抱,津东大厦所在地的大王庄派出所,还是小白楼派出所,或者上述派出所所在地的分局经侦支队?我们几个人分布在各区县,是集体去报案还是各自报案,可否委托其中一两个人办理?
急切想知道答案,盼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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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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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你如果认为吕恺涉嫌诈骗犯罪,可以向你交钱地点津东大厦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集体报案还是各自报案均可。公安机关受理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予以立案侦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立案,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控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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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 法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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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时间:2004-01-18 19:5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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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强奸罪的条件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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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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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查看法律法规栏目中《刑法》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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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 法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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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时间:2004-01-08 07:4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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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想咨询一下,如果精神病病人杀人或是打人是否负法律责任,如果他们不负法律责任,他的监护人是否负法律责任。难道就没有真的制裁神经病患者的法律吗?如果他们是装的呢?就没有其他办法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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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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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自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精神病人在发病时虽然不负刑事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儿第182条规定,过去不知道有精神病的成年人,精神病突友时致人损害的,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如过去有精神病,其突然发病致人损害的3按照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关于精神病的鉴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呻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3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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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 法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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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时间:2003-12-18 17: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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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本月14号在某大型商场的女厕丢失了一部手机,捡到手机的人曾拿我的电话卡打过电话,当时负责扫女厕的清洁工只有两个,且商场内也有闭路电视,我想如果有警方的帮忙,跟据这些线索可以找到我的手机的,不知我可否要求当地民警帮忙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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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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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按照侵占罪处罚,你来信所称将手机遗忘在中行唐口储蓄所,被他人拿走的情形,即属于侵占行为。另外,该条第三款还规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即当事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此,此类犯罪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你可以聘请律师向银行调取资料录像,律师作为职业的法律工作者,有权向有关单位取证,并向拿你手机的人进行追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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